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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商总局、人事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中外合资人才机构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依据《暂行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对于中介机构没有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工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按照《公司管理登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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