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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军转安置工作新举措

    为确保圆满完成2002年军转安置任务,最近陕西省制定下发了军转安置工作三项原则和“六不能”规定。

    军转安置工作的三项原则:一是安置义务原则。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无条件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二是编制、效益原则。(1)今年向省级行政机关分配转业干部100余名,优先用于安排师团职转业干部。正在进行机构改革的省人大、政协、法检两院和群众团体,应先接收安置,以后逐步调整安排。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在编制定员内接收安置,满编或超编的可超编的接收。(2)省级西安地区事业单位,缺编的先接收,满编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接收安置人数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3)省部属企业,按其规模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三是自然流向和参照原则。按照各单位转业干部配偶的数量,合理确定安置计划。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总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置。安排团职转业干部时,要与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考虑,把他们安排到市县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军转安置工作“六不能”,即在工作指导上,不能因为计划安置转业干部数量有所减少,而放松军转安置工作;不能因为实行两种安置方式,而放松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力度;不能因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任务重,对军转安置工作产生畏难情绪。在安置过程中,不能出现拒绝接收的单位,不能出现安置不妥的部门,不能出现安置不好的个人。

    为确保上述规定落实,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的督察、督办处(科、室),把是否完成安置任务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安置政策的行为,对在二次分配中把转业干部分配到工资没有保障的单位或远离生活基础地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缓办理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