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发出的国联字[2001]8、9号文件规定,浙江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日前已由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单位联合下发。文件规定: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主要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和代发银行进行。由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掌握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基本信息,填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并逐级上报到省军转办核准,经省财政厅确认后拨款到代发银行,最后由县(市、区)代发银行代发到个人。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2年1至2月的退役金(首次),1月23日已全部发到个人,比全国规定时间提前2天。
二、按照国家机关公务员待遇,凡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均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帐户,财政和单位负责的所需款额由当地财政解决,个人负担的款额,从当月的退役金中代扣。对个别尚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为全面落实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明确军转安置主管部门作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医疗管理部门。
三、为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各级政府都要根据自己的条件,优先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周转住房。
四、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登记卡制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或创办企业时,用人单位凭卡办理录聘用手续,工商、金额、税务部门凭卡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优惠条件。
五、各级军转部门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形式多样的联系沟通办法。不仅使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能及时找到组织,同时也使军转部门有服务管理上责任到人到事。 另外,文件还规定,各级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创造条件,及时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 中国转业军官 ) |